“班级德育工作导师制”(以下简称“德育导师制”)是在促进每一个学生和谐健康成长的教育理念指导下,将学校班级德育整体目标细化分解到担任导师的任课教师身上,通过导师与需要关心指导的学生建立经常联系的方式,及时对个别生进行指导和教育的德育模式。“导师”们既教书又育人,认真倾听受导学生的诉求,诊断学生的成长需求,从受导学生的思想、生活、心理健康和学习多方面给以关心指导,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,达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。
一、实行“德育导师制”的意义:
在学校实施“德育导师制”,有利于拓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机制和实施途径;有利于关注学生个性需求 ;有利于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和谐成长;有利于课程改革的有效实施;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庭、社会的沟通。
二、 德育导师的条件:
1. 要有高尚的师德,自愿为学生的成长护航;
3. 热心学生工作,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较丰富的生活和工作经验;
4. 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专长,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;
5. 掌握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,善于倾听学生的真实想法、理解学生的现实需求,重在引导,不包办代替。
三、德育导师的职责:
1. 充分了解学生性格、兴趣、思想动态和生活、学习情况;
2. 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,给他们提供渲泄的机会;
3. 在掌握学生真实的需求后,和学生一起寻找成长的道路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世界观、价值观,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;
4. 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;
5. 帮助学生解决生活、生理、心理上的困惑;
6. 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;经常与学生家长沟通,全面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;
7. 学生出现适应欠佳、行为偏差或其他特殊事件时,可约请有关人员实施辅导,并与其家长及时联系;
8. 认真填写相关档案资料(因实施辅导所获得的学生个人或家庭资料,非依法律规定或辅导需要,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)。
四、德育导师的选拔:
根据各年级教师情况,导师由党员及35岁以下教师承担,其他教师采取自荐与年级组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。年级组将学生德育导师向同学公布,由学生根据个人爱好选择导师,或导师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所要指导的学生,或由政教处、年级组长指定。每位导师指导学生3—5人。
五、相关制度的建立:
建立档案、家访联络制度、谈心与汇报制度、会诊制度、德育导师评估和表彰与奖励等相关工作制度制度。
(责任编辑:欧阳青岚)